【判例】比特币“挖矿”?小心变“踩坑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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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为加密虚拟货币的老大哥

“比特币”曾倍受追捧

网络上一度流传这么个说法:

“如果你爱一个人,就让他炒比特币,因为那是黄金遍地的天堂;如果你恨一个人,也让他去炒比特币,因为那是家破人亡的地狱!”

但比特币交易不仅投机风险大

且已被认定属 非法金融活动

投资者务必警惕赔了夫人又折兵

近日,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 涉比特币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二审维持生效,判决书再次重申 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并明确 比特币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!

案情简介

展开全文

黄某滢主张的“买卖虚拟货币”法律关系,其本质是“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”,涉嫌违法犯罪活动,不受法律保护,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。该交易行为的不良后果应由黄某滢自行承担。

法院裁判

法院经审理认为, 比特币不具货币属性,涉及比特币的交易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,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,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。根据“举重以明轻”的解释规则,黄某滢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退还未交付部分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请求,可以涵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返还部分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,为免当事人讼累,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争议作出实体处理。

关于比特币交易的风险

央行妈妈早就

三令五申提醒大家注意了

1

2013年12月,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印发了 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,通知指出比特币不具货币属性,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的业务,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,同时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。

2

2017年9月,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七部委发布 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公告要求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、“虚拟货币”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,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,不得为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。

3

2021年9月,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发布了 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通知还提醒广大参与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个人投资者,投资虚拟货币因违背公序良俗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;涉嫌破坏金融秩序、危害金融安全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。

尽管央行妈妈苦口婆心

但却未被部分投资者买账

各地涉比特币交易纠纷时有出现

虚拟货币交易席卷全球币圈

在我国却被叫停

难道是我们太保守吗?

当然不是!

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危害

远超出我们这些普罗大众的认知

01

易诱发融资诈骗

比特币是虚拟代币工具,不受政府央行控制和法治监管,价格容易被人为操纵,导致扰乱金融秩序、侵蚀民众财富。

02

易为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

提供犯罪“避风港”

比特币交易不仅匿名且不受地域限制,资金流向难测,易成为洗钱、恐怖犯罪融资、逃漏税、腐败等犯罪的工具。

03

易导致风险传染

危害国家金融安全

比特币交易容易诱发投机,若国家金融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,正规金融机构可能被虚拟货币领域的暴跌风险殃及。

04

挖币行为耗能大

与人类绿色发展理念背道而驰

比特币挖矿每年用电量巨大,且随着比特币数量接近于其理论上的限额,产生一枚新的比特币的能耗还将出现几何级数增长。

在此

我们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们

务必珍爱“钱包”

抵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机诱惑

文:简案庭 黄雅珠

编辑制作:林姗

审核:姚亮 陈万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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